淮住金〔2020〕30号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寿县分中心、毛集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根据《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建房〔2019〕56号)、《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淮住房联〔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淮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增设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
1、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2、增设电梯协议书;
3、增设电梯支付费用凭证;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三、提取时效与额度
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材料,在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户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